从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需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这意味着化妆品对产品的功效宣称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靠嘴皮子吹牛”的时代一去不回。
功效宣称依据则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结果等。
文献资料:是指通过检索等手段获得的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和著作等,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文献等。文献资料应当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相关结论应当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
研究数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等手段获得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与产品功效相关的研究结果。研究数据应当准确、可靠,相关研究结果能够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
目前,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包括以下三种方法:
1、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指在实验室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人体试验结果的主观评估、客观测量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产品功效作出客观评价结论的过程;
2、消费者使用测试,是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情况和功效评价信息进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3、实验室试验,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等,目前常用的是斑马鱼试验方法。
目前日常使用的美妆产品中,每类化妆品功效验证的要求都不同,化妆品功效评价根据以下产品分类做具体要求。
第一类: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比如:清洁类,仅有清洁功能洗发水和沐浴露等;美容修饰类,各类彩妆品等等。
另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是通过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同样也可以免于摘要。
第二类:美妆产品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则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类: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也可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化妆品功效评价。
第四类: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化妆品功效评价。
第五类: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化妆品功效评价报告。
第六类: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化妆品功效评价。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若干以原料类功效宣称、新功效宣称等要求暂不展开。)
总的来说,只有第一类功效品类,即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仅具物理作用的品类可以免于摘要。
而其他功效宣称依据均需上传摘要至备案,具体可至上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随着国内化妆品行业迈入“史上最严监管”时代,产品备案、功效宣称、广告宣传等都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营造出一个更纯净的化妆品市场。中科检测也为化妆品功效评价提供专业检测报告,为消费者更轻松地购买到有效、安全的产品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