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归属无疑是一大难题。特别是在涉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工伤认定问题上,事故责任到底应由申请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还是由工伤认定机构承担,抑或由反对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争论最为激烈且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
我们首先先解决“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说简单点就是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什么是合理时间?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什么是合理路线?
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解决了“上下班途中”这个大前提的认定,再来看看最困难的举证问题。
如果运气好,有监控或者行车记录仪能证明事故的原因,那么交警部门就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而为事故认定提供支持。但是有部分事故因无法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大部分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无法得到支持,部分受害者觉得起诉劳民伤财,就会选择自认倒霉,放弃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案件,对时刻和民事纠纷打交道的律师而言并不陌生,民事纠纷的核心之一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如果说认定由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一方证明交通事故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本人在事故中无责或仅负次要责任,那么劳动者将无法完成此证明,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无可厚非。反之,如果由工伤认定机构承担证明责任,即需证明事故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那么工伤认定机构同样无法完成举证。因此,工伤认定机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应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我认为由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即工伤认定机构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应证明劳动者所受交通事故伤害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才能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否则,即为错误行政决定,应依法撤销。更多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请关注法律咨询网https://www.28061.com/